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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章 (二○○六年四月廿五日第 十九 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宗旨﹑通訊處 本會定名 『英國華人社團聯合總會』﹐簡稱 “ 聯合會 ” ﹐下稱 “ 本會 ” 。 本會是全英國華人團體的一個最大的組織團體。本會成立於一九六八年﹐歷史悠久﹐在祖國﹑香港﹑歐洲及海外享有崇高的聲譽。 第二條 堅持愛國立場﹐加強全英各地華僑社團之間的聯繫﹐守望相助﹐傳遞訊息﹐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促進中英兩國人民友好相處和文化交流為宗旨。本會將致力為廣大僑胞維護權益﹐為正義事業作出貢獻。 本會通訊處﹕ Unit 27, Acorn Centre, Bindon Road , Taunton , Somerset TA2 6AA .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全英各地華人社團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執委會核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 屬會 ) 。 第四條 屬會的權利﹕ 各屬會代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各屬會可派出若干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或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提供建設性議案﹐促進本會興革權利。本會所舉辦一起活動﹐如旅遊﹑訪問﹑被邀參觀及其他福利事業﹐屬會將獲優先知會和享受。 第五條 屬會的義務﹕ 第一節 遵守本會會章﹐擁護會議代表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決議案﹐鼎力維護團結友愛﹐支持本會會務活動。 第二節 屬會每年應繳納會費﹐暫定為 £50.00 第三節 執行委員會有下列行為者﹐可被處分﹕ 凡違反會章﹑蓄意破壞本會名譽﹑造謠﹑詆譭本會負責人﹑策動分裂﹑破壞團結者。以上行為經本會監察委員會調查屬實﹐報請執行委員會通過﹐得宣佈取消代表資格。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組織﹕ 第一節 會員代表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由執行委員會三名委員提議﹐可臨時召開緊急會議。 第二節 屬會可派出二至三名代表出席每屆會員代表大會﹐但須指派一人為首席代表﹐其餘為代表﹐而只有首席代表擁有表決權。 第三節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修改會章並審議通過。 (2) 審查執委會會務工作報告。 (3) 審核財政決算。 (4) 討論會務提案。 (5) 選舉新一屆執委會。 第七條 執行委員會的組織﹕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後﹐本會執行委員會就是執行會務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二節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二年﹐獲再次選出之現屆委員可獲連任。 第三節 執行委員會成員每屆暫定為廿一名。 第四節 由會員代表大會首席代表用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來選出執委會成員。 第五節 執行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如遇緊急會務可隨時召開會議。 第六節 當屆執行委員會負責籌劃下一屆選舉事宜。 第四章 會長之選舉方式 第八條 會長是本會的首長﹐全權代表本會對聯合總會負責。正副會長與執委會成員之任期均為兩年﹐獲再次選出者可獲連任﹐正會長最多可連任一次。 第一節 會長選舉和表決程序﹕執行委員會選出後﹐由全體執行委員會成員用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正會長一名﹑首席副會長一名﹑副會長數名。副會長可兼任其他部門主任。 第二節 由會長提名推選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名。 第三節 由秘書長提名委任數名書記。 第四節 正﹑副秘書長不得兼任副會長職務。 第九條 本會執行委員會設立各部門分工處理日常會務﹐由執行委員會協議提名推舉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推動會務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會議程序及其他 第一節 會議法定人數﹕ 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須佔各屬會首席代表人數百分之五十。決議案須獲得三份之二以上出席人數的同意方獲通過。 第二節 執行委員會通過決議案時須獲得三份之二以上出席人數的同意方獲通過。 第三節 彈劾與罷免﹕ 本會執行委員會有權彈劾和罷免不稱職之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正副部長﹐由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督。 第四節 為維護歐洲及世界華人的權益與團結﹐本會在必要時﹐或須參加聯合團體組織。 第五節 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會務顧問的任免﹐由執行委員會議決。 第六節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之處﹐或因會務發展﹐可應需要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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